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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5-11-26 16:18:01
来源: 宝鸡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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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B         签发人:王亚锋       宝林政函〔2025〕83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答复函


郭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调整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的建议》(第3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林政策

我局高度重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40号),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人工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人工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林部分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

二、关于光伏项目用林用草政策落实

一是强化政策衔接争取。为切实加快光伏等新能源用林用草工作,我局积极主动对接省林业局,及时掌握新能源项目用地政策动态,明确林草地使用审核审批要求,针对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用地特殊性,争取省级林业部门支持。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局多次前往省林业局对接我市光伏项目用林问题,其中包括千阳明阳光伏发电等项目。由于我省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区域主要集中在陕北地区,尤其是榆林市等毛乌素沙漠南缘地带,加之我市无集中分布的人工起源的灌木林地,经过对接汇报,省林业局表示,陕自然资发〔2023〕40号文件有关规定是在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四部门研究后联合印发的,政策规定有利于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短期内无法突破。但省林业林业局表示按照国省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光伏发电项目可以使用除基本草原以外的集中连片的退化草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二是强化问题反馈与政策优化。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光伏发电用草生态敏感区避让、草地恢复技术标准等问题,我们集中梳理向省林业局专题汇报反馈,2024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出台《关于光伏发电产业使用草原工作的通知》,初步划定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草原的禁止区、鼓励区和限制区,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方向、加快了项目建设度。三是强化跨层级联络会商。我们与国家和省级林业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在立项阶段能够充分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提前为项目提供用林、用草意见建议,保障项目符合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推动政策执行与项目推进“双同步”。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主动与国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对接,加大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林用草政策争取力度,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沟通,对光伏等项目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务,积极协助解决报批程序、用林用草政策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对项目申报材料合法合规齐全的即收即审、随报随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申请材料,协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尽快完成审查审核和审批,切实保障全市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用林用草需求。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市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林业局

                 2025年7月30日

(联系人:林伟    电话:0917-326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