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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三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4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6-09-15 18:42:44
来源: 宝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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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A

签发人:陈焕文

宝水函〔2026〕99号


张远闻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再生水利用地方立法工作的提案》(第242号)收悉。做好再生水利用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体系,对于明确各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具有很强前瞻性、基础性。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关心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了再生水立法工作建议,对我市做好再生水利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答复如下:

再生水是城市第二水源,加强再生水利用十分必要。近年来,随着宝鸡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水资源需求明显提高,充分利用再生水是破解水资源制约瓶颈的必然选择。

一、国家及省上再生水立法工作现状

再生水利用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再生水利用法律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态环境法典》《黄河保护法》等法律及《节约用水条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对再生水利用有部分原则性要求。我省暂未出台再生水利用专门的法律法规,《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中部分章节对再生水利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于国家及省级层面再生水利用上位法未出台,我市出台再生水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

二、我市持续不断完善再生水利用法规制度建设

按照市政府规章制度编制计划安排,我局先后起草了《宝鸡市节约用水办法》《宝鸡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在向全市各县区政府、市级各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两个《办法》2023年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正式施行。当时我市是全省第一个、西北首个出台再生水利用管理规章的城市,走在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前列。两个《办法》明确了再生水利用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划编制要求、使用范围、管网设施维护及供需双方权责等内容,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为规范再生水利用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规章支撑和政策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对应再生水利用的专门上位法,我市不具备再生水利用地方立法条件,再生水利用一直未纳入我市地方法规立法计划之中。下一步,待国家及省上出台了再生水相关法律法规后,我局将积极论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再生水利用立法工作,形成完善的再生水利用政策体系。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


宝鸡市水利局

2026年9月9日


(联系人:薛  琼,电话:0917-3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