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类
签发人:陈焕文
宝水函〔2026〕116号
文玲玲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相关提案》(第47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立足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监管、水资源节约、公共管网安全三项任务,对建议逐项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认识
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托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是群众饮水的补充方式。当前行业存在的原水接入不规范、计量不精准、水资源浪费、经营模式有漏洞、水质保障能力弱、部门协同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确实存在供水安全与节水风险。按照《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职责划分,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行业监管,重点管控农村供水管网接入、用水计量、管网防回流、水资源节约;现制现售设备滤芯更换、出水水质卫生、经营主体许可、储值销售模式等不属于水利监管范畴,由卫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我局完全赞同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将积极参与联合监管、制度共建工作。
二、针对相关建议的落实意见
(一)关于健全监管制度,出台统一管理办法
我局支持由政府牵头,联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在制度起草中,水利部门重点从农村供水管网接入规范、用水备案、计量管理、防倒流保护、尾水节水管控等方面强化管理,明确水行政部门监管边界,厘清各部门权责清单,补齐原水使用、水资源节约、管网安全等方面制度短板,推动实现权责清晰、全程管控。
(二)关于强化市场准入,规范经营主体管理
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登记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前置审查:凡在农村供水管网上新装设现制现售水设备,经营者在办理经营手续前,必须向农村供水运营单位提交管网接入方案,由水利部门指导供水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接驳管网;未经核查,供水单位不得予以通水。
(三)关于规范原水使用,强化水资源节约管控
该项内容与水利职能契合,我局完全同意,将重点落实四项举措:
1、建立农村管网现制现售用水备案机制。所有在农村供水管网接驳的现制现售设备经营者,须到水利部门办理用水备案,提交设备点位、接入方案、用水预估量、尾水处置方案等资料,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2、严格独立计量,规范用水计价。督促经营者单独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水表,严禁私接居民、商业用水表口混用计量。现制现售属于以水为原料的特种用水,严格执行特种用水价格,杜绝低价用水、少缴水费问题。对拒不单独装表的,责令供水单位不予通水。
3、落实管网安全防护。强制要求在取水接驳点安装合格防倒流装置,严防设备故障、负压抽吸造成污染水倒灌进入农村公共供水管网,防范群体性饮水安全事件;定期开展农村管网接驳点位专项排查,取缔私接、偷接管网等违规行为。
4、强化节水管控,推动尾水资源化利用。明确设备废水管控要求,引导经营者优化设备工艺、降低废水率;落实采取绿化浇灌、地面冲洗等方式回收利用净化尾水,减少水资源浪费。将现制现售设备纳入县域节水监督检查,对尾水直排、高耗水且无回收措施的经营者,联合供水单位督促整改。
(四)关于严把水质关口,强化全流程卫生监管
水质卫生、滤芯更换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出水水质抽检等监管职责由卫健部门承担。水利部门履职边界为:负责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出厂水至经营者取水接驳口的原水水质,按农村供水行业监测计划开展水源、管网水抽检,保障输送至取水口的原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经营者后端过滤设备及终端出水水质不属于水利行业监管范围。日常联合检查中,如发现前端管网水质异常,第一时间处置并通报卫健部门。
(五)关于完善协同机制,实现全链条无盲区监管
我局将主动融入跨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1、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水利部门将农村管网现制现售用水备案、管网接驳、计量缴费、尾水整改等信息,及时推送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违规接驳、管网安全隐患线索,及时处置。
2、参与联合专项排查行动,重点核查农村供水管网接入、独立水表、防倒流装置、水资源浪费等问题,对发现的不属于水利职责的滤芯管理、水质卫生、储值卡经营等问题,及时移交对应执法部门。
3、完善应急联动,一旦发生管网倒灌污染、供水中断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处置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组织开展农村供水管网范围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专项摸排,摸清点位、接驳方式、用水计量、尾水排放现状,建立台账清单,分类督促整改私接管网、无独立水表、无防倒流装置等问题。
二是指导农村供水运营单位完善接入审批流程,把好设备接驳“入口关”,严格落实特种用水计量收费。
三是积极参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研讨起草,固化管网接入、用水备案、节水管控等制度要求。
四是持续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既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又守住水资源节约底线,维护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感谢您对供水工作的支持。
宝鸡市水利局
2026年10月22日
(联系人:王莹莹,电话:0917-32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