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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6 17:02:43
来源: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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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2025年12月26日。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B座311室

联系人:宋瑨

联系电话:0917-3260571

电子邮箱:bjhw1026@163.com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2月16日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包括收集、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三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结合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从事垃圾清运的企业(单位)负责收取,并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支付处置费。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各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收集点或者中转站,代缴城市垃圾处理费。垃圾清运企业(单位)负责将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置设施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由垃圾清运企业(单位)委托社区代收或直接向住户收取。

物业服务人接受垃圾清运企业(单位)委托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由单位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实际人数计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不计入单位人数。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医疗废物、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并分别由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九条 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空置房,在空置期间免交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办理收房手续的空置房;

(二)办理收房手续后,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并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的空置房;

(三)已办理收房手续未办理空置房手续,但能确认水、电、气均未使用的空置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免交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60岁以上失独家庭;

(五)烈士遗属。

第十  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清运。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区城管执法(环境卫生部门直接清运或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担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城管执法(环境卫生)部门和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清算上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区城管执法(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其他突发应急情况下产生的城市垃圾,其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费用,由市、区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十 各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止    日。《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8号)《宝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宝政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附件

宝鸡市城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项目名称

城市垃圾处理费

处置费

收集、运输费

由居民户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3.00元/户·月

3.00元/户·月

6.00元/户·月

含城中村村民户、公寓

单位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1.00元/人·月

1.00元/人·月

2.00元/人·月

含写字楼内的

办公场所。

由经营者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宾馆、饭店、招待所

1.00元/床·月

1.00元/床·月

2.00元/床·月

按床位数50%计收

大型商场

0.20元/米2·月

0.20元/米2·月

0.40元/米2·月


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车辆清洗、五金、百货、烟酒、影剧院、茶座、酒吧、歌舞厅、小型诊所、洗浴中心、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0.50元/米2·月

0.50元/米2·月

1.00元/米2·月


餐饮摊点、瓜果蔬菜、肉禽集贸市场摊位

5.00/摊·月

5.00/摊·月

10.00/摊·月


集贸市场、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

1.00/摊·月

1.00/摊·月

2.00/摊·月


设有住院床位的医院

1.00元/床·月

1.00元/床·月

2.00元/床·月

按床位数的50%计收

汽车客运

按进(出)车辆总座位数0.5元/座·月

15.00元/吨



汽车货运

按进(出)车辆吨位数交纳1.00元/吨·月

15.00元/吨



铁路客、货运站

按上年实际产生量10.00元/吨预交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交纳

50平方米以下

1.00/米2·月

1.00/米2·月

2.00/米2·月


51-100平方米

0.90/米2·月

0.90/米2·月

1.80/米2·月


101-500平方米

0.80元/米2·月

0.80元/米2·月

1.60元/米2·月


501-1000平方米

0.70元/米2·月

0.70元/米2·月

1.40元/米2·月


1000平方米以上

0.60元/米2·月

0.60元/米2·月

1.20元/米2·月


垃圾焚烧厂收费

85.60元/吨




垃圾填埋场收费

52.00元/吨




医疗废物处置缴费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2.00元/床·日

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按照从业面积0.10元/米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