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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7 14:56:35
来源: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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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宝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宝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7月17日。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548室

联系人:

  话:3262580

  箱:bjmyjjk@163.com

  件:《宝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宝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政务数据、地方金融、知识产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考核评价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积极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吸收和推广国家及其他省市的改革措施和先进经验,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鼓励和支持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鸡综合保税区、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对在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八条 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督导。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保障其依法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干扰、妨碍经营主体的价格制定、内部治理、经营模式、投融资决策、用工管理等自主经营活动。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衔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等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公平竞争领域重大问题。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盲抽盲评。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压缩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周期。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健全行政、司法、行业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预警制度。

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整合优化报装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全面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报装办理时限等信息。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经营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建立健全“四书同达”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及时修复。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渠道,不得违法设置信用修复障碍。依托“信用宝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在“信易贷”“信易批”等场景应用。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定期核定、清理并规范涉企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执收部门、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等信息,并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降低经营主体营运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本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引导银行机构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供给,完善监管指标体系,推动实现小微企业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做好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有效落实续贷政策,支持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优质金融资源更便捷更有效地投向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依法及时处理经营主体投诉举报。依托陕西省经营主体维权服务平台、12345热线、“宝企码”等工作平台,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对经营主体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为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构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除涉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在有条件的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商圈等设置政务服务驿站,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规范办事指南,编制并公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应持续优化综合窗口,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推进标准化办理,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立进驻事项负面清单,除场地限制等情形外,事项原则上应集中进驻。应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审批部门应加强系统对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推动关联性强、需求量大的事项跨层级、跨部门集成办理,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外,均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秦务员”移动端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发布全市通办、跨省通办事项目录,推动高频事项跨区域办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行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等事项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

推行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许可证注销“一次办”,推动建立“个转企”审批绿色通道。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和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推动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全市范围内互认互通。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领域除外。

申请人的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本省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用,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审批结果即时推送。推行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模式和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帮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中介服务清单,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项名称、行使层级、主管部门、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宝鸡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并规范运行。

经营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其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禁止转嫁给经营主体承担。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主动听取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对经营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应当接受经营主体和群众真实评价,政务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差评及时回访核实,评价属实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

监管执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经营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办法,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命健康、安全生产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全面公示。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应合并检查或实行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深化“互联网+监管”数字改革,综合运用远程核查、移动执法、职能风险预警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市场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责清单编制动态调整的监管事项清单,依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与责任并对外公示,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方式、项目、抽查比例、检查频次,严格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坚决杜绝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

第二十八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依托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在线归集执法数据,实现执法事项线上流转、过程线上留痕、结果线上公开。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年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动执法权限、人员力量下沉基层。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托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统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落实“扫码入企”、“综合查一次”等制度,有效遏制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安全底线清晰、质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监管创新与行业发展并重,优先采用行政提示、劝导警示、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杜绝简单化、一刀切、粗放式监管。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健全人大监督、政府督查、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行业自律贯通协调、有机衔接的多维监督格局。发挥政协、人民团体、行业专家、行业协会、商会监督评议作用,广泛吸纳经营主体诉求,形成多方共治监督合力。

法治保障

第三十二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权益保障等方面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违法犯罪界限,严禁以行政、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正常经济纠纷,稳定企业经营预期。

制定涉及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场准入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企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调研论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充分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公众意见,出具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合理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不符、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文件并向社会公开。经营主体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可向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经营主体认为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监管审查建议和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

第三十五条 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协同联动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建强非诉讼纠纷解决、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诉裁衔接平台。鼓励商事、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参与纠纷调处,畅通经营主体高效便捷维权渠道,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人才引育,完善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聚焦生态环保、金融服务、民商事经营等重点领域创新服务模式,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法治支撑。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宝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起草背景

营商环境是经营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国务院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宝鸡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效能大幅提升,经营主体总量稳步增长,营商环境综合评价稳居全省第一方阵,多项改革经验获全国、全省推广。但对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宝鸡市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长效机制。制定《宝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巩固改革成果、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法治保障、推动宝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制定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宝鸡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成效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同时,认真研究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参考借鉴有关地市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经验,力求我市《条例(草案)》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体现宝鸡特色。本次立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全程参与,6月上旬已完成《条例(草案)》编制工作。初稿形成后,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及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正在面向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条,立足宝鸡实际,聚焦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痛点难点,系统规范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重点领域。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确立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建立激励考核与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开发区先行先试,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第二章市场环境。突出公平竞争与平等保护。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禁止歧视性政策;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衔接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规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推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四书同达”信用修复机制和“信易贷”等应用场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依托12345热线、“宝企码”等平台健全投诉举报闭环处理机制。第三章政务服务。着力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政务服务水平,构建四级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落实首问负责、容缺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深化“证照分离”和“个转企”绿色通道,推进电子证照互认互通。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和全程帮办服务。规范中介服务,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或转嫁费用。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和“好差评”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第四章监管执法。聚焦公平公正、包容审慎,实施信用差异化分类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杜绝随意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综合执法力量下沉基层,落实“扫码入企”“综合查一次”,有效遏制多头重复检查。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先采用柔性方式,依法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制度。构建人大、政府、司法、社会舆论和行业自律多维监督合力。第五章法治保障。着力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禁以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涉企政策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企业及行业协会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畅通合法性审查建议和公平竞争举报渠道。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资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法治支撑。第六章附则。明确条例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