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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发布时间:2019-07-01 09: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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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我市积极行动,经过前期认真调研和反复论证,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率先在全省出台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两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统一参保登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统一医疗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建立协议关系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人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结算。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五是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降。生育保险6个月享受等待期不变,其待遇由产前检查费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津贴组成,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两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扩大了原有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减轻了部分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保障了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对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对基金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基金的支撑能力,适当调整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