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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25-00035
  • 发布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2-15 00:00:00
  • 名称
    宝鸡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宝鸡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30 09:33
来源: 宝鸡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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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和减轻因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科学防御、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应急联动体系,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增强暴雨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及时传递暴雨预警信息,做好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及有防汛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组织暴雨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会商,根据暴雨预警信号范围,报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防汛应急响应命令;叫应相关县(区)、镇、部门,提醒加强防范应对工作,视情组织视频调度;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做好相关救灾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灾后复产;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严密监视河湖库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实施洪水调度,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依法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道路桥梁等进行安全鉴定;组织、协调灾害发生地城区供水、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

鼓励和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暴雨灾害抢险救援。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支持气象科普基地建设,鼓励开展气象科普研学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开展暴雨灾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将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师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区)融媒体中心的全媒体渠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化建设与气象深度融合,提升暴雨灾害防御监测、预报、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暴雨灾害风险评估和本地暴雨强度公式编制或修订。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暴雨灾害的风险性,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逐步提高暴雨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并督促落实。

暴雨灾害防御指引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明确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人员撤离和避险方案、应急抢险救灾预备工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堤防和水库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加强城镇内涝、道路交通和地质灾害、洪水安全风险管控。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常态化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区域合作,提升流域、区域暴雨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暴雨灾害特点,定期组织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相关责任人开展暴雨灾害防范应对知识技能培训,使其熟知应急预案、响应条件及措施、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业务,掌握责任区风险隐患和暴雨灾害防御基本情况;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范应急演练,针对堤防水库工程出险、山洪地质灾害、城市严重内涝及“断路、断电、断通信”等情景,全流程实战演练抢险救援,重点检验应急指挥、人员转移、队伍物资保障等,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暴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因地制宜配备卫星电话、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气象监测站点,加强暴雨监测体系建设。加密气象监测设施,增设雷达、北斗通讯自动气象站等新型探测设备。

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监测站点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做好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不断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含变更、解除),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教育、林业、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联合会商研判暴雨可能引发的灾害风险,联合发布相应的风险预警,对各自领域重点风险部位和防范应对工作作出安排,为农牧果业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公众健康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市安全保畅、古树名木保护等应急处置提供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根据暴雨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暴雨易发区、防御重点区设立暴雨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融媒体中心的全媒体渠道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电视播发暴雨预警信号时,应当在固定位置持续滚动播发信号图标,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暴雨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暴雨预报预警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暴雨预报预警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和降水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暴雨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暴雨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

(三)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九)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十)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可能发生的暴雨灾害,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信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暴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或者上级防汛防灾指挥机构的指令,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暴雨预警信息。

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

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并实行24小时动态巡逻巡查。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一条  城区发生暴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防范和应急处置因强降雨造成城市大面积的内涝灾害,保证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应急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排水、通信、照明等必要的应急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并根据暴雨险情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

遇有暴雨危及安全的突发情况,公共交通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人员等可以立即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时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强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当启动暴雨预警时,根据当地政府防汛指挥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调整上下学时间或停学、停课等措施,同时加强校外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各景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旅游景点和游乐场所的管理机构接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风险提示,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售票、关闭场所、疏散转移、就近避险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居住区物业服务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防汛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对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广场)、地下管道(沟)、地下坑井等低洼易涝区域的挡水防淹措施进行全面排查,摸排排水沟渠、集水井是否畅通,挡水板、防洪沙袋、救生衣等防汛应急物资是否配备到位,易于取用。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与预报信息,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指导居住区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特点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建立临时抢险队伍,提前准备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熟练掌握挡水、排水、应急抢险设备操作,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众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主动采取避险措施,避免到暴雨、洪水发生的区域活动,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险。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暴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转移避险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尽责、组织不得力等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21日起施行。